保定市山内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
联系人:刘志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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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、容器、装卸机械及工机具,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《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》规定的条件,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。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、设备。停车场库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,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。有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,应设置相应数量的封闭型车库。
2、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、押运员、装卸员及有关业务管理人员,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,持有经当地地(市)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,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考核颁发的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》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,须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,或安全行车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上。
3、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,除必须具备《细则》上述规定的条件外,还须具有5辆以上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,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,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(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),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,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、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规章制度。
4、装卸前的基本要求:装卸应符合JT3130《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》的有关规定。从事危险货物货物装卸的人员,危险品运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,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。从事危险货物货物装卸的人员,对所装卸危险货物,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。
5、危化品运输装卸作业时,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。危险化学品运输进入装卸作业区,不准随身携带火种,装卸易燃、易爆危险货物时,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。随身携带的遮盖、捆扎、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、有效。车厢必须平整牢固,车厢内部的不能有与所装卸货相抵触的残留物。